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,提高受灾地区和群众抵御灾害能力,6月27日,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,决定在郑州、安阳、新乡、鹤壁、周口、信阳6个省辖市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。
根据《意见》,因暴雨、洪涝,以及由此引发的突发性滑坡、泥石流等地质灾害,水库溃坝、内涝(含客水)等次生灾害,造成人身死亡(失踪)或住房倒损的,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。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,每次事故每个县(市、区)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,每个省辖市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。
据了解,河南巨灾保险保费由市、县两级财政承担,具体比例由试点省辖市自行确定。省财政根据市、县级财政资金的到位情况,按照30%的比例予以补贴。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承保。
如发生巨灾事故且达到触发条件,由受灾县(市、区)提出理赔申请,经共保体承保人确认后,启动理赔程序。共保体承保人根据受灾情况,牵头组织共保体单位,会同当地应急、城乡住房建设、气象、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查勘定损工作。
本次试点工作在保险模式上分为两种,试点省辖市结合实际可选择其一或同时选择。
【实赔型模式】
(1)保障对象。分为两类:一是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口(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出差、旅游、务工的流动人口);二是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住房(以登记为准)及其室内附属设施(不包括室内装潢、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)。
(2)保障范围。因暴雨、洪涝,以及由此引发的突发性滑坡、泥石流等地质灾害,水库溃坝、内涝(含客水)等次生灾害,造成人身死亡(失踪)或住房倒损的,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灾群众进行赔付。
(3)触发条件。分为两种:一是在同一省辖市2个(含)以上县(市、区)内,发生保障范围内的灾害,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:死亡失踪5人(含)以上;需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(含)以上;根据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,因灾导致成为C、D级危房的房屋达到3000间(含)或1000户(含)以上。二是在1个县(市、区)内,发生保障范围内的灾害,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:死亡失踪3人(含)以上;需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(含)以上;根据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,因灾导致成为C、D级危房的房屋达到1000间(含)或300户(含)以上。
(4)保费和理赔标准。一是人身死亡(失踪)保险保费为0.18元/人/年。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,每次事故每个县(市、区)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,每个省辖市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。二是住房倒损保险保费为郑州8.82元/户、安阳7.22元/户、新乡14.12元/户、鹤壁11.55元/户、周口7.22元/户、信阳7.22元/户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C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300元,D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600元;砖木结构的C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200元,D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500元;其他结构的C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100元,D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400元。每次事故每间房屋赔偿限额为6000元,每户赔偿限额为5万元,每个省辖市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。
【指数型模式】
(1)保障范围。在行政区域内,强降雨致灾以后因开展应急响应、灾难救助、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、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生的费用。
(2)触发条件。当行政区域内任一**级自动气象站测得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150毫米(含)以上时,即认为发生保险事故。
(3)保费及理赔标准。各试点省辖市按照每个县(市、区)不低于10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。按照河南省行政区划确定县(市、区)数量,累计赔偿限额按照保额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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